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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之建筑防水相关政令:

1. 法律上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的防水相关条文

a. 筑法第60条,明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明文将防水要求列入法条。

b. 建筑法第62条,明文规定防水工程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c. 筑法第75条,明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者,可以「处以罚款」及「承担赔偿责任」。

2000130起实施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第40条亦明文规定防水之保修期为5年。于第66条、72条、77条中,亦明白定出罚则。

2. 政府机关发布之防水相关政令:

(1)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令:

a. 1999年发布「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实施细则」政令,将防水材料纳入新型建筑材料,并规画淘汰生产能力低、焦油型防水涂料及禁止再设立生产能力低之生产线等。

b.1999年发布「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明定重点发展改质沥青防水毡,积极推进高分子薄片防水材,适当发展防水涂料,努力开发填缝和止漏材料之政策。明白陈述各种防水材料生产线规模要求与技术性能要求。

(2) 建设部政令:

a. 1991年发布「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把治理屋面渗漏作为一件大事,进行统筹安排与综合治理。

b. 1991年发布「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以要求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c. 1994年发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d. 1995年发布「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e. 1998年修订「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

(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令:

a. 1991年发布「关于对全市防水工程"专业施工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的通知。

b. 1994年发布「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管理办法」。

(4) 其它尚有相关单位发布防水相关政令,足见其对防水工程之重视,超乎吾人之想象。

3. 防水协会成立于1984年: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员会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之半官方机构的防水专责机构。其成立已有17年之久,组织架构完整。

二、 技术面的概况:

1. 设计上的规定:

(1)  设计者的资格:

依照建筑部发布之「关于治理屋面修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认真进行处理,重要部位要有大样详图,选材要考虑耐久性能保证十年」等要求专业设计之规定。

(2) 防水设计规范:

a . 屋面防水设计规范:

(a) 依照建筑部发布之「屋面工程技术规范」,把建筑物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建筑为特别重要的建筑,如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和特别重要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重要建筑。如候机楼、车站候车厅、星级宾馆、影剧院、医院、大商场和储存重要物资的库房等。

第三类建筑是普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如办公用房、住宅、工业厂房、校舍及一般库房。

第四建筑多是三五年要拆除的或者对防水要求很低的建筑。如工棚、建筑构配件加工棚、汽车自行车棚、库房等。

2. 施工上的规定:

(1) 施工人员的资格:

依照建设部发布之「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屋面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或防水工施工。凡非防水专业队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程质量监督站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防水工都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领发岗位证书(工作证)。

(2) 施工厂商的资格:

 依照「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专业防水施工企业(含防水材料生产厂的防水施工队伍),必须经市建委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并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格)等级证书》,不准无证从事防水工程施工。

3. 材料上的政策与使用规定:

(1) 材料发展政策:

材料发展路线:中国建筑防水材料之发展路线,约可表述如下:制纸质基材之油毛毡,大力发展改质沥青防水毡,积极推进高分子薄片防水材,适当发展防水涂料,努力开发填缝材料,并注意开发地下止水、堵漏材料和硬质聚氨酯发泡防水保温一体材料,逐步减少低档材料和相对提高各类中、高档材料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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